男子被认定终止追究刑责 起诉要求恢复名誉又被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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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男子被认定终止追究刑责获国家赔偿,起诉要求恢复名誉又被拘
8年前,因涉嫌故意伤害和妨害公务罪,洋县人潘强文被批捕,却迟迟未开庭。去年,在先后向两级检察机关提起国家赔偿后,他终于拿到了汉中市检察院的《刑事赔偿复议决定书》。
近日,华商报记者了解到,潘强文再次被移送洋县检察院起诉。同时,汉中市中院赔偿委员会撤销了此前汉中市检察院的《刑事赔偿复议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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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市检察院去年作出决定书
支持赔偿金5436.69元
潘强文说,他儿子潘卫华一直从事摄影工作。2010年5月20日,亲戚从外地拉了一车化肥回洋县,被洋县一化肥公司职工拦截并发生纠纷。随后他儿子前往现场拍摄时,与对方发生了争执。
根据洋县公安局一份资料显示,经审理查明:2010年5月20日下午1时许,在洋县谢村镇东韩村口,潘卫华(潘强文之子)擅自对发生纠纷的现场进行拍摄,与洋县玉虎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玉虎公司)职工发生争执,潘卫华用石头将玉虎公司职工田建斌砸伤,被玉虎化工公司杜文中抓住。
正好途经此处的潘强文发现此情,即下车抱住杜文中的腿,父子二人将杜摔倒在地。潘卫华压在杜文中上身,致杜文中右膝盖受伤,洋县公安局谢村派出所民警在处警过程中,潘强文对民警抱腿并辱骂,后经过谢村镇干部、谢村法庭干警极力拉劝,潘卫华、潘强文二人方才被带离现场。
2010年5月21日,潘强文涉嫌故意伤害、妨害公务被刑拘。
根据汉中市检察院一份《刑事赔偿复议决定书》显示:本院查明,潘强文于2010年5月21日被刑拘;同年5月26日被洋县检察院批捕,同年6月10日取保候审,并于当日释放。
2011年5月27日,洋县公安局以潘强文涉嫌故意伤害罪、妨害公务罪移送洋县检察院审查起诉,洋县检察院同年7月6日退回洋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其间,潘强文于2011年7月7日被洋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8月9日,洋县公安局再次移送起诉;洋县检察院于同年8月24日起诉至洋县法院。同年11月8日,洋县法院以潘强文不能到案为由决定不予受理。
2011年11月21日,洋县检察院退回洋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之后,洋县检察院、洋县公安局均未做出处理决定。
去年11月20日,汉中市检察院作出《刑事赔偿复议决定书》,其中写明:本院认为,赔偿请求人潘强文监视居住法定期限届满后,办案机关超过一年未移送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应当视为终止追究刑事责任,并决定,由洋县检察院向赔偿请求人潘强文支付被羁押21天的赔偿金5436.69元。但这份决定书对潘强文提出的精神抚慰金以及为其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请求予以拒绝。
逆转
向中院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再次被刑拘并起诉
潘强文说,由于此前汉中市检察院作出的决定书中,对他提出的精神抚慰金以及为其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请求予以拒绝。因此,随后他向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然而,今年1月,潘强文和儿子潘卫华却再次被洋县警方刑拘并移送检察院起诉。
根据4月12日,一份编号为(2018)陕07委赔1-2号的汉中市中院赔偿委员会决定书显示,1月9日,潘强文被洋县公安局再次刑拘,1月19日被取保候审;1月11日,洋县公安局再次将潘强文移送洋县检察院起诉;1月16日洋县检察院再次以潘强文涉嫌故意伤害罪、妨害公务罪向洋县法院提起公诉,洋县法院于1月23日受理了该案,目前该案正在洋县法院审理中。
另,潘强文于4月2日申请撤回向本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的国家赔偿申请,但不撤回向汉中市检察院提出的国家赔偿申请。
赔偿委员会认为,潘强文申请洋县检察院无罪逮捕国家赔偿一案,现因洋县检察院于1月16日将潘强文涉嫌故意伤害罪、妨害公务罪向洋县法院再次提起公诉,洋县法院对该案已经受理,目前正在审理中。即潘强文涉嫌故意伤害罪、妨害公务罪目前并没有被终止追究刑事责任。故而,本院赔偿委员会受理的潘强文申请的国家赔偿,经审查,目前并不符合立案条件,应依法予以驳回。
同时,这份决定书中提到,潘强文申请撤回向本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的国家赔偿申请,但不撤回向汉中市检察院提出的国家赔偿申请,意即不撤回要求洋县检察院进行国家赔偿的申请,经审查,潘强文该方面的申请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不予准许。
最终决定,撤销汉中市检察院“汉检赔复决(2017)1号刑事赔偿复议决定书”,并驳回潘强文的国家赔偿申请。
疑问
被认定终止追究刑事责任
为何又再次起诉?
根据2016年1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解除、撤销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措施后,办案机关超过一年未移送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的”,应当依法认定为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定情形。
“潘强文2011年8月20日被监视居住至2018年1月16日的本次公诉时,已超过监视居住法定6个月时限,且6年来未移送起诉,应当视为终止追究刑事责任。”潘强文的代理律师、陕西敏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常敏安说,这也是汉中市检察院作出《刑事赔偿复议决定书》的依据。但此次汉中市中院赔偿委员会未适用两高院最新司法解释就撤销了汉中市检察院作出且并未申请审查的复议决定书,在适用法律上确有不妥。
“我们作出这样的决定,是因为洋县检察院又对赔偿请求人潘强文提起了公诉,这在法律程序上属于未终止对申请人刑事责任的追究。”23日,汉中市中院相关负责人说,这在程序上就不符合2016年1月1日施行的两高关于刑事国家赔偿的最新司法解释中关于“依法认定的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定情形”。
那么,洋县检察院时隔7年后又重新对潘强文提起公诉,是否有法律依据呢?随后,华商报记者与洋县检察院取得了联系,一位负责人说,他将在请示领导后作出回复。但截至记者发稿,却迟迟未得到任何回复。
“被上级检察机关认定已经终止追究刑事责任了,洋县检察院为何又再次起诉呢?”22日,常敏安说,针对潘强文一案,去年11月20日,汉中市检察院作出《刑事赔偿复议决定书》认定:“赔偿请求人潘强文监视居住法定期限届满后,办案机关超过一年未移送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应当视为终止追究刑事责任”。
常敏安认为,汉中市检察院对本案早有定论,作为下级洋县人民检察院无权违法否定上级作出的决定。
而汉中市中院相关负责人说,如果法院最终判决潘强文无罪,他可以再次提起国家赔偿申请。对于这一说法,常敏安说,因原执法行为的违法之处应当先行纠正、赔偿,与下次将要可能发生的赔偿是两回事。
来源:华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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